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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公共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南營字第1100252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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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所轄園區內公有公共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其範圍如下:
(一)運動公園、網球場、籃球場、壘球場。
(二)公園、綠地。
(三)公有建物附屬開放空間。
前項範圍場地,經本局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後,即不屬本要點管轄範圍。
三、場地借用以園區各單位為優先,區外機關團體次之;同屬園區單位時,以向本局申請先後為準。
四、申請借用場地舉辦之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植栽或設施之虞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辦理野炊、露營、烤肉或現場烹煮食物等活動。
(四)辦理政治或宗教性集會。
前項集會活動,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場地使用時間,由本局另行訂定,公布於各場地,但為維護或舉行競賽活動等需要,本局得調整使用時間;經申請使用核准之時段,由申請者優先使用。
六、場地內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贈各項設施,但需經本局核准。
七、場地內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者,應予制止、勸離,其不聽制止或勸離不服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者。
(二)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者。
(四)在公園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者。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者。
(六)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者。
(七)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者。
(八)有妨害風化及賭博之行為者。
(九)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者。
(十)攜帶危險物品者。
(十一)在樹木或設施上書刻或張貼者。
(十二)未經許可將車輛駛入場地內或違規停放者。
(十三)不依規定或通常之方法使用場地設施,足生安全之虞者。
(十四)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本場地內者。
(十五)其他經本局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場地內未經本局許可擅自擺設、搭建、栽種或放養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搬離、移植、取回,逾期未辦理者,由本局逕行移除,並追償所需費用且不負賠償責任。
九、申請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場地照明設備之使用配合各場地開放期間。
(二)申請者應確實維護場地及周圍環境之清潔,避免製造髒亂。
(三)場地範圍內未設盥洗設施者,申請者應視需要自設流動性廁所。
(四)禁止搬動場地內之設備器材及攀爬場地圍網及照明燈塔。
(五)嚴禁製造噪音妨害附近上班員工及宿舍區之安寧。
(六)申請者應妥善規劃車輛進出及停放,不得妨礙正常園區交通。
(七)未經同意,禁止在場地四週擅自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
(八)禁止在場地地面噴劃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
(九)舉辦活動若有污染現場地面整潔或破壞設施之虞,需設置相關防護措施。
十、凡借用場地使用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該場地。未經許可使用將報警依法處理,並強制拆除驅離。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一日前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局申請延期,不得私自轉讓;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十一、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內,對使用人員安全、場地設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應負全責,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申請者應視所舉辦之活動性質,於事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二、場地使用後應於十二小時內將借用場地清理完畢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申請者補繳之,於未清償費用前,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局相關場地。依規定不須繳納保證金者,如由本局逕行處理,其所需費用向申請者求償。
十三、凡申請借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或保證金費用,其收費標準另定之。
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查核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等情事,無息退還。
十四、場地於核准之使用時間內中途停止使用時,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五、本局接待國內外訪客,及本局自辦之同仁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以及園區學校作為學生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場地。
十六、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七、除於本局公告開放垂釣區(以下簡稱垂釣區)外,公園內一律禁止垂釣或捕獵行為。
十八、垂釣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6:00至下午6:00,但為設施維護、舉辦活動、防汛或安全等需要,本局得暫停開放。
十九、垂釣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除釣魚以外不得以下列行為捕獵魚類:
  1.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2.使用毒物、電氣、麻醉或麻痺之方法。
  3.架設網具、使用魚叉、魚槍及其他捕捉工具。
(二)垂釣區禁止從事各種販賣或營利行為。
(三)垂釣者應確實維護垂釣區及周圍環境之清潔,避免製造髒亂。
(四)暴雨及颱風警報期間嚴禁進入垂釣區域。
(五)垂釣者從事垂釣時,應隨時注意自身及鄰人之安全。
(六)垂釣區禁止烹煮烤食物行為。
(七)14歲以下兒童禁止垂釣,14~20歲須有親屬陪同方可進行垂釣。
二十、垂釣者如違反本管理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不服或屢犯不聽,倘違規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本管理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