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南營字第1100252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南部科學園區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單位參與所轄園區內公共場地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運動公園內之各項場地。
(二)公園。
(三)滯洪池。
(四)公有建物附屬開放空間。
(五)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三、本局辦理球場認養,採以公開徵選最優認養人之方式為之;其餘場地採各單位檢附申請書、認養管理計畫書等書面向本局申請認養,經審核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原認養單位得優先申請;認養單位之相關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定之。
四、各單位得於本局辦理球場認養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認養場地。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局為評選最優認養人,得設評選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六、評選小組辦理評選,應召開評選會議,並通知申請人到達指定處所進行簡報說明及現場詢答。
評選小組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優勝序位;評選不合格者,不得列入優勝序位:
(一)申請人對於認養場地之整體規劃及管理維護計畫。
(二)申請人與本局協調配合機制。
(三)申請人簡報內容及現場詢答表現。
七、經評選為序位最優之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本局簽訂認養契約;屆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認養,由次一序位申請人遞補之。
八、申請認養案由本局審核通過後,本局得提供認養場地相關設施、建物資料供認養單位保存及協助必要之場地整理、修建。
九、認養單位應負責下列管理維護工作至少一項,並負擔所需費用:
(一)場地內環境之清潔,包括垃圾 、樹葉、廢棄物之清除。
(二)場地植栽綠地之養護,包括灑水、雜草拔除、草坪修剪、樹木修整扶正、病蟲害之處理等。
(三)場地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功能之維護;如有毀損,應設置安全警告標示,並即報請本局協助處理。
(四)民眾違法行為之勸導,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本局或報警處理。
(五)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局協商同意之事項。
十、認養單位應有權利如下:
(一)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場地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上述標誌牌之內容、規格及位置須經本局審核後,始可設置。
(二)認養單位於無損場地設施及公共安全原則下,經本局核准得舉辦與該場地設置功能相符之體育活動或其他之非營利性活動。
前項場地借用核准原則另依本局公共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十一、認養單位應負義務如下:
(一)認養場地應負基本維護事項。
(二)認養單位應開放場地供公眾使用,不得限定使用對象及收取費用或無故拒絕舉辦活動。
(三)認養單位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南部科學園區公共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
(四)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局協商同意事項,並以契約訂定之。
十二、認養單位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維護之責,本局依權責得不定期派員檢查;如有發現認養單位未善盡維護之責,嚴重毀損設施,本局將向認養單位追償, 並終止其認養權。
十三、認養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對場地為擴建、整建或改建;其經本局同意者,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負擔,該擴建、整建或改建部分並應歸屬本局所有。
十四、認養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申請,已核准者應終止認養契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未善盡認養者維護管理責任,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 公物設施之情形。
(四)假借認養,在本場地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無故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拒絕場地申請之情形,經 查證屬實。
(六)如有不當使用之行為,經本局二次通知但仍無實際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