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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人字第1110018554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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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局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評核,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本局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得就以下項目評核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三)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四)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五)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六)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七)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八)其他確有職責繁重之情事。
四、本局各單位主管應就其簡任非主管人員負責業務內容、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依附表填列,由人事室彙送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後,簽陳局長核定。
    前項審查小組置審查委員3至5人,除本局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並指定1人擔任召集人。
五、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辦理外,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以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但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依前次評核結果繼續核發職務加給,不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