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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公有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建字第1110020314D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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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維護公有開放停車場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停車場,指經本局設置於所管轄園區內道路及停 車場用地之下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 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使用公有停車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停車場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公告事項等規定停車。
(二)依劃設之車種位置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妨礙其 他車輛行進或停放。
(三)非經許可,不得於停車場內營業。
(四)非經許可,不得於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逾十五日。 (五)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六)不得停放未懸掛號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車輛。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車輛不得占用公有停車場。
四、因故意或過失致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毀損、污損或滅失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五、於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者,由肇事者報警處理或雙方合意處 置。
六、公有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或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除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車輛或車內物品毀損、滅失者外, 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公有停車場得依停車實際需求收費,相關收費標準另訂。 八、違反第三點使用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 法、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但採收費管理 並另訂使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