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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研發補助計畫支用單據控管機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投字第1110019438B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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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執行各類研 發補助計畫,為強化對支用單據控管之一致性,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款規定訂定本控管機制。

二、本機制適用於本局推動各類研發補助計畫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將支用單據檢還受補助單位者。

三、留存於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本局依當年度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與補助契約書等規定,完成相關審核作業並做成紀錄,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會計制度、 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與補助契約書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四、留存於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事,不得銷毀外,銷毀時應依其主管機關法規、會計制度、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與補助契約書等有關規定辦理,並依附表程序函報本局備查。

五、支用單據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於知悉相關情事後二個月內敘明原因函報本局,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對該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受理本局所推動之各類研發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上述事項,倘致公庫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抽查支用單據保存情形,受補助單位應予以配合(如附表)。

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本控管機制訂定前,原留存各受補助單位且尚未銷毀之支用單據,適用本控管機制規定。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計畫實施要點、補助契約書以及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