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結合民間志願服務資源,增強本局服務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協助辦理本局業務相關之各項工作。
三、本局志工服務範圍
(一)園區業務活動服務。
(二)圖書室服務。
(三)服務台服務。
(四)環境教育服務。
(五)其他服務事項。
四、志工遴聘程序
(一)召募
1.志願服務計畫:本局遴聘之志工,由各需求組室擬訂志願服務計畫(就其目的、召募對象、進用方式、服務項目、服務時間、人數需求、報名方式、訓練實習、考核及獎勵、保險、提供服裝器材等)先予評估,配合召募作業對外公告。
2.召募作業:於臺中市政府志工媒合平台及本局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布召募訊息,並得主動詢問本局退休人員意願。
(二)報名甄選:報名登記、資料審核、面試後擇優錄取。
(三)訓練:經甄選後,運用志工組室應依志願服務法給予志工基礎訓練(已受基礎訓練者免訓)及特殊訓練,完成訓練後發給結業證明書。
(四)授證:經甄選及訓練通過者,發給志工服務識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可繼續延用,不另外核發。
五、權利
(一)本局志工為無給職,由需求組室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統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得視經費情形,製發工作背心並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及特殊保險等。
(二)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證明者,得向本局申請發給志願服務證明書,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向本局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義務
(一)遵守本局志願服務人員相關規範及各項決議。
(二)參與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或應邀擔任講師。
(三)執行各項勤務及參加會議時,應配戴志工服務識別證,儀容應整潔端莊,志工服務識別證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四)執行本局分配之服勤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五)不得以本局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發表損及本局聲譽之言論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六)嚴守志工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服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七)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散布。
(八)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局志工運用單位,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七、差勤管理
(一)運用志工組室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志工之工作,並配合本局各志工需求組室服務計畫執行。志工應遵守相關規定,保持與本局人員之協調合作。
(二)志工實際出勤時數應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應造具名冊,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八、考核
(一)運用志工組室對於志工服務情形,應定期予以考核,對服務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有違反志願服務法或本要點情事、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置,嚴重者得取消服務資格並停止其服務工作。
(二)運用志工組室應每年檢視評核運用成果,並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將辦理情形函報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九、獎勵
志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獎勵,發給獎狀或獎品:
(一)熱心服務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服務每滿三年獎勵一次。
(二)全勤服務獎:服務熱心,當年度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鼓勵獎:服務滿三個月,且當年度未領取其他獎項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十、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各需求組室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