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敦親睦鄰補助經費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投字第112000056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與鄰近地區及社會大眾良好關係、增進周圍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以達敦親睦鄰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園區所在縣市之合法立案民間社團、財團法人或協會。
 
三、補助條件或基準
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教育、文化推廣等有助於推展本局之開發及建設成果等相關活動。
(二)有益於敦親睦鄰、促進關係和諧及行銷本局建設成果與開發績效等宣導活動。
(三)辦理引進廠商之招商活動。
 
五、經費來源
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預算科目為投資推廣—業務推展—獎補助費,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經費之主辦單位應檢具計畫,內容包括目的、辦理時間、地點、內容、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之經費金額與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陳報局長核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二)經核定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三)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由本局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經費請撥,不得逾當年度結帳日期。
(二)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活動或研討會成果報告表二份。
2. 支出用途一份。
3. 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4.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一份。
5. 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6. 補助款支用單據。
7. 領據一紙。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局對於各補助案進行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考核項目含執行情形是否符合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內容、書面資料內容是否達敦親睦鄰效益、實際出席率及活動成果是否達預期效益等四個項目(詳如執行績效考核表),考核分數及實際撥補金額對照表如下:
考核分數 實際撥補金額
80分以上 原核定補助金額*100%
70-79分 原核定補助金額*90%
60-69分 原核定補助金額*80%
50-59分 原核定補助金額*70%
49分以下 不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