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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南人字第1120025380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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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程序、敘薪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聘用人員。

(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令規定進用之職務代理人。

三、聘用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之進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公開甄選:

(一)擬進用人員職稱、所需資格條件、月支報酬等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公告刊登至少3日。

(二)聘用人員之進用,由人事室初審應徵人員相關資格條件,造冊送交用人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由用人單位主管、主任秘書及用人單位督導副局長,組成甄選小組進行面試及評分,甄選結果提本局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陳局長圈定錄取人員。

(三)職務代理人之進用,由人事室初審應徵人員相關資格條件,造冊送交用人單位進行初試評分,再經局長授權之一層長官複試並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擬用人單位簽准後移送人事室重新訂立契約並免經前項甄選程序:

(一)本局現職聘用職務代理人擬改聘為其他職缺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本局現職約僱職務代理人擬改僱為其他職缺約僱職務代理人。

四、新進聘用人員(不含職務代理人)之月支薪酬,依其聘用計畫書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前項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佐證資料,經甄選小組綜合考評,簽奉局長核准後提敘薪點:

(一)曾任政府機關(學校)之職員、聘用等專任職務(不含職務代理人),且其工作內容經用人單位採認與現職業務性質相近者。

(二)原任職務敘定之職等(等別)及薪級(薪點),與現任之聘用職務所敘等別及薪點相同或較高,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扣除進用所需具備資格條件之服務年資,併計後尚有一年以上年資者。

五、職務代理人依其擬代理之職務辦理約僱或聘用,其月支薪酬如下:

(一)書記:以約僱三等二二0薪點支薪。

(二)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佐理員: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專員以上薦任非主管職務、聘用人員:以聘用六等二八0薪點支薪。

六、聘用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四條迴避任用之規定。

()連續曠職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違法執行任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或就本局指派之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所擔任之計畫、事務因法定原因消滅或提前完成時。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