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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公有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竹營字第1120026400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營建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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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有開放停車
  場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確保良好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停車場,指經本局設置於所管轄新竹、生醫、竹南、銅鑼、龍潭、
  宜蘭等園區內之下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
    ,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公有停車場開放時間原則採全天二十四小時開放,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之。
四、使用公有停車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場內所設置之標誌、標線、告示牌面、公告事項。
  (二)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
  (三)公有停車場內除因公務或其他報經本局核可者外,不得進行與停車無關之活動
    ,並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四)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違反第四點使用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車場法或科學園區公共空間
  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停放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違者致損壞停車
  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車主或駕駛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公有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公有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停放之車輛、車內物品及個人財物,本局概不負保管
  責任。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九、公有停車場得依停車實際需求收費,相關收費標準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