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20040464A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以廢
  (污)水計量設備計算污水量之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用戶,裝置之廢(污)
  水計量設備應先向本局報備,經本局查核認可後鉛封,始得使用。
    前項廢(污)水計量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合法工廠所製造。
    (二)應為累計型廢(污)水計量設備,並依廠牌規格架設、校正及維
      護,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廢(污)水計量設備之功能。
    (三)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過真實流量正負百分之五。
二、廢(污)水計量設備應每年至少經二級校正實驗室校正一次,校正前需先
  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始得拆封。
    校正完成後,下水道用戶應將校正結果送本局備查,並將廢(污)水
  計量設備鉛封。
    廢(污)水計量設備於送請校正之期間每日污水計量,得以該季其他
  日平均污水量取代為原則。
三、下水道用戶如經自行查核其廢(污)水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時,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並提出改善期限,始得拆封送校
  正。
    前項改善期限到期而未完成校正,或校正回廠後仍有異常時,廠商得
  申請展延改善期限。
    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修復完成後,應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
  本局將派員至現場查核屬正常後鉛封,始得使用。
    第一項改善期間之每日污水計量,得以該季其他日平均污水量取代為
  原則,如顯不合理時,本局得以下水道用戶發現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日以前
  十二個月期間最大單月之日平均污水量認定計價水量。
    前項改善期間係指下水道用戶發現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日起至報備改善
  完成日止。
四、下水道用戶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查核發現有未符合本注意事項規定,或廢
  (污)水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流量且未先報備者,除依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外,下水道用戶應向本局提出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期限到期或校正回廠後仍有異常時,廠商得申請展延改善期
  限。
    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修復完成後,應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
  本局將派員至現場查核屬正常後鉛封,始得使用。
    第一項改善期間之每日污水計量,以該季其他日平均污水量之一點二
  倍取代為原則,如顯不合理時,本局得以查核日以前十二個月期間最大單
  月之日平均污水量之一點二倍認定計價水量。
    前項改善期間係指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查核發現日起至報備改善完成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