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其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規定數額,依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覈實報支,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出差人員除追繳已發給之款項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各級主管並視情節輕重負行政或刑事之責。
二、凡距離本局5公里以上,30公里以內之地區開會、洽公、參加訓練講習等,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三、本局員工原則以管理局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例外者由人事室另案簽准其辦公處所後,據以認定出差起點。
四、凡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認定及差旅費報支標準,由人事室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出差員工旅費於該出差事畢後15日內,檢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於每月8、23日前完成報支,並不得逾當年結帳日期。
六、交通費:
(一)共乘自用車除自用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二)駕駛自用汽車或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數額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及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維修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七、住宿費:
(一)於出差地點住宿,報支住宿費時得依規定數額,檢具以機關名稱為買受人之單據報核。
(二)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八、因公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者:
(一)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註明有無提供住宿。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住宿,受訓人員勾選不用住宿,係自願放棄供住宿之權利,不得再請領住宿費用。
(三)以公假登記奉派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報支相關費用。
九、本局員工經核准,以個人名義應其他機關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相關之會議,差旅費由對方支應。
十、差旅費由本局年度核定經費支應,經費不敷時,則按比例折減支給。
十一、本局員工確因公需要核派出差者,其出差旅費報支標準,除依本規定外,餘應切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