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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30024371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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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
二、目的
為防範及處理中部科學園區各事業及機關重大災害防救事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園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災害通報、應變及善後等事宜,以及聯防組織之指揮與督導。
三、作業時機
(一)園區廠商、區內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學校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下列事故,通報本局應變處置時: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氣供應異常。
4、重大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或各園區廠商陳情、請願、抗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其他事件,本中心指揮官認為必要時。
四、組織編組及任務
本中心為任務編組,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並為第一順位代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為指揮官第二順位代理人,副執行秘書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兼任,並依指揮官指示由環安組通知各任務編組成員與會,本中心依任務性質區分十個組(任務內容詳附表一),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及現場指揮官列席,共同研討推動搶救事宜。
五、作業方式
(一)本中心設緊急通報專線(04-25658088),平時由環安組(委辦)輪值人員24小時值班,於接獲各項事故通報後通知本局權責單位應處,並與各園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事故通報機制。
(二)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由各災害主政單位(如附表二)依災害狀況向指揮官提出成立及進駐單位建議,經同意後設置於指示之地點,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環安組負責。
(三)本中心設置後,得視災害種類及狀況派員進駐值班,除人事室排訂之常態性值班人員外,必要時得另請本局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擔任所屬災害應處聯繫窗口。
(四)各任務編組應處災害所需之其他人力,由各組自行指派。災害處理過程,由各主政單位自行依權責辦理相關聯繫、通報及處置事宜,並視需要於本局之主管通訊群組陳報,相關處理情形及結果等紀錄,提供本中心值班人員彙整。
(五)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得由各災害主政單位向指揮官提出建議並獲同意後縮編或解除任務,回復平時運作;各類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解除時機如附表三。
(六)指揮官主持災害處理會議,掌握災害防救處置進度,並視災害之規模報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七)各編組單位依任務內容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八)各任務編組於本中心設置期間,逐日填寫日誌交環安組彙辦,陳請執行秘書、副指揮官、指揮官核閱。
(九)有關傳染性疾病防疫之處置,依其相關因應措施或計畫辦理。
六、經費
各編組單位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