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
二、申請許可時機:施工前。
三、申請範圍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如下:
1、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11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3、前2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二)裝修範圍內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三)裝修範圍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分間牆、天花板等構造物。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消防安全設備未變更切結書(消防技師簽證)。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四)使用執照影本。
(五)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若為租用標準廠房者,則需檢附標準廠房租賃契約;若為自建廠房自行使用者,則免附;若為租用自建廠房者,則需檢附管理局核准廠商同意轉租函。)
(六)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
(七)檢討並簽證未變更防火區劃、逃生步行距離防火避難設施、防火牆、分間牆及天花板等構造物(建築師簽證)。
(八)施工位置現況照片。
(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文件。
五、主辦單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六、規費及其他事項:無。
七、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施工前、中、後紀錄照片及材料證明文件發給備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