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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及所屬各機關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科技部及所屬各機關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科部人字第1030044368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業務,得遴聘無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聲譽卓著,熟諳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

(二)符合本部掌理事項所需之學者、專家。

三、本部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二人。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得予續聘。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其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
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