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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科技部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科部人字第1060028967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遴用新進職員符合公開及公正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出缺職務應載明資格條件上網公告,並得同時以其他方式(如報紙、雜誌等)對外公開徵才。

三、用人單位應組成遴選小組,負責甄選工作。遴選小組成員三人至五人。遴選專員(含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以上職務時,遴選小組成員應有一人以上為本部其他單位或部外人員;部外人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如有特殊需要,遴選小組成員得增至七人,其中用人單位人員至多四人。

遴選小組成員核定層級如下:

(一)參事、簡任副主管職務由部長核定。

(二)簡任非主管職務由督導次長核定。

(三)薦任以下職務由主任秘書核定。

四、甄選方式(面談、筆試等)及評分標準,由各用人單位依實際用人需求,自行訂定。

五、甄選結果應依成績高低排定名次,加註評語,並建議錄用人選,併同甄選過程之相關資料,簽請提本部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參事及簡任副主管職務建議人選,於人事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核定前,應先與部長面談。

六、本部聘用人員遴選作業除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規定辦理:

(一)遴選小組成員應有一人以上為本部其他單位或部外人員;部外人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二)遴選小組成員由督導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