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審核原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科部人字第1060014559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本部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審核,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情事如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三)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四)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五)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六)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七)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八)其他確有職責繁重之情事。
四、本部各單位主管應就其簡任非主管人員負責業務內容、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依附表填列,由人事處彙送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後,簽陳部長核定。
前項審查小組由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共同組成,並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五、本審核作業以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如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辦理。但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