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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辦理大陸人士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科技部辦理大陸人士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825日科部科字第1030063440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透過科技活動之良性交流,導引兩岸關係繼續朝向正面及互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之行程,邀請單位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規定辦理,並事先取得各受訪單位之同意函;受訪單位為園區內廠商時,其同意函並應副知管理局。

三、本部與管理局之分工:

(一)申請參訪團體之性質、成員背景及層次屬一般性質者,由管理局自行決定。

(二)申請參訪團體之性質、成員背景、層次、行程具敏感性機密性、大陸副部(省)級以上人員或需特殊考量者,管理局應先報經本部同意。

四、參訪科學工業園區之申請流程,由各管理局訂定之。

五、管理局同意接待參訪該局之審查原則:

(一)專業資格符合園區科技及產業特性。

(二)確實有至管理局拜訪之必要。

(三)邀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四)園區廠商個別邀請者。

六、大陸地區人士參訪科學工業園區如有違法、違常或不當情事者,應依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治安機關或檢調機關及時處理。

七、參訪管理局之行程安排,由管理局規劃辦理;有重大變更時,應報經本部同意。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