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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各所屬園區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調閱管理及運用,增進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局工商組,主辦單位得將調閱管理事項交由園區駐轄警察單位執行。

三、本要點所稱監錄系統,指本局為維護治安、交通管理或其他公益而裝設於公共設施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設備系統。

四、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調閱監錄系統錄影資訊:

()司法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而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公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為公共利益、維護交通安全、預防、偵查犯罪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權益,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規,請求調閱者。

()其他經本局基於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專案申請核可使用者。

五、民眾申請調閱核准閱覽影像後,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需複製時,應自備儲存裝置。

監錄系統錄影資料,僅限調閱請求日前一個月內之資料。

六、申請錄影資訊者,應填具「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監視錄影系統資訊調閱申請表」(附表1),向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人如有資料不全或不符第四點申請條件者,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得不予受理。

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應設專簿登記申請調閱案件(附表2)

、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審核人員就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之事由、用途及該影音檔案資料,有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審核申請資料。

審核結果應通知申請人,並記載於申請表。

申請調閱監錄系統資料紀錄之書面文件應建檔專卷列管,備供查考。

八、申請錄影資訊者對所閱覽或複製之資料,應妥為保密,不得洩漏他人隱私,如有外洩或不正當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