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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行政大樓
    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開放停車計費時段為週一07:30至週五22:00,其餘時段不予計
    費。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一)計時型停車:
    1.一般民眾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前半小時免費,其後每半小時收費10元,
      繳費後十五分鐘內應離場,如逾十五分鐘以上未離場者,應再行繳費
      後(每半小時10元),始得離場;如未能於繳費機完成繳費時,應請
      前往本局1樓停車服務中心查驗進場時間後計時繳費離場,如無法查明
      入場時間者,以入場10小時計費。
    2.至本局洽辦公務、出席會議或參與活動之來賓,經本局同仁確認者,
      得免予計費。
(二)年票型停車:
    1.申辦對象: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記者、本局合
      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
    2.費率:
   (1)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記者,費率為1,200元/年
     (100元/月)。
   (2)本局合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費率為
      3,000元/年(250元/月)。
   (3)本局公務車輛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免費。惟公務車之停
      車資格,須由本局申辦單位代表自行負責管理。
    3.車位起租與退租:
   (1)如辦理年票型停車之起始日非該月之首日,計費原則採不足一個月以
      一個月計。
   (2)使用年票型停車期限未屆滿前無法退款、退租,惟持有者得向本局申
      辦轉
      讓登記予他人使用至期滿為止。
四、辦理年票型停車者,應登記使用者姓名與車號且僅限本人使用,如有更
    改應向本局辦理變更。另如查獲非本人使用,本局得終止該登記車號停
    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五、車輛於本停車場內時,應遵循場內之標誌、標線行駛,並依規劃之位置
    停放車輛。
六、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
    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故所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七、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本停車場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停車場內進行與停車無關之活動。 
九、本要點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