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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研發成效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鼓勵園區廠商從事研究
  發展,取得專利,保護技術開發成果,提升科技水準,促進產業發展,特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園區廠商,指須在園區辦妥登記達三年以上之科學事業。
三、管理局每年辦理研發成效獎選拔一次,並公告受理申請。但兩年內曾獲頒
  本獎項者,不得申請。
四、廠商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應檢查驗證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相關說明資料及研發成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依園區產業特性,由管理局組織審查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
     人選擔任審核委員,審查小組提供初選名單,由決選委員會決定當
     年度所有得獎名單。
  (二)評審標準(以下各項數字均以該科學事業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發生
     者為準):
    1.研發費用及占總營收比例(25%)。
    2.研發人力及占員工人力比例(25%)。
    3.主要開發技術或先進製程專利布局與管理情形(25%)。
    4.核心技術研發成果開創新產品、帶動相關產業鏈情形(20%)。
    5.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執行成效(5%)。
六、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應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獎廠商頒發獎座壹座及獎
  勵金,每家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得獎廠商所報資料如有不實,或經法院宣告專利屬侵權者,管理局即應收
  回獎座及獎金,並應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