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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廉能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一、目的:
  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表彰本局員工積極勤奮、創新利民、守法守
  紀、廉潔自持等優良事蹟,藉以激發榮譽心,建立優良風紀,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勵標準:
(一)基本條件:
  1、本局編制內所有員工(含任用、派用、約聘僱人員及工讀生)。
  2、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特定條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勤奮、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2、從事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經局長核採或報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3、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確有具體事蹟,有助於提升本局形
    象者。
  4、主動發掘或提供資料,因而查獲重大違紀案件者。
  5、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
    政風典範,有具體事蹟者。
  6、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超過新台幣貳千元者。
  7、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提升清廉風氣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1、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2、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3、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4、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三、選拔時間:
  每年舉辦一次。
四、選拔方式:
(一)推薦:由組室主管或同仁推薦。
(二)評選:推薦單位填寫推薦表(如附件格式)一份,由廉政會報秘書單位
   (政風室)初審,提交業務會報或廉政會報複審,複審通過後簽請局長核
   定。
五、表揚方式:
(一)本局自行表揚:
  1、透過員工集會時機予以公開表揚,並請局長頒發獎品以資鼓勵。
  2、請公關透過媒體發布新聞,擴大獎勵效果。
  3、當選人員事蹟列為年終考評參考。
(二)有重大確切優良事蹟者報請上級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