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違反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 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 逾限繳期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3.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間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逾限繳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逾限繳期限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 繳
逾限繳期限,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