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
設立之機構違反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繳
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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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限繳期限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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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限繳期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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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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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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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限繳期限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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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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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限繳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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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逾限繳期限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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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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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限繳期限,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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