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
辦理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
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其支
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以約僱三等二二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技佐(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五職等):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
薪。
(四)薦任非主管職務:以聘用六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計算,
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科技部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