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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竹人字第1120010220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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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聘用
  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程序、敘薪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
 (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令規定
    進用之職務代理人。
三、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之進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公開甄選:
 (一)本局名稱及進用人員職稱、所需資格條件、月支報酬等資料,刊登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公告至少三日。
 (二)由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主任及局長指定之相關人員,組成甄選小組
    進行面試及評分。
 (三)前款甄選結果應提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陳局長
    圈定錄取人員。但職務代理人得免經甄審委員會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前項甄選程序:
 (一)本局現職聘用職務代理人擬改聘為本局其他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本局現職約僱職務代理人擬改僱為本局其他約僱職務代理人。
四、聘僱人員之月支薪酬,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
  薪點起支。
  前項人員於任職滿一年,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權責機關佐證資料,
  經人事室提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後提敘薪點:
 (一)曾任政府機關(學校)之職員、聘用、約僱等專任職務(不含職務代
    理人),且其工作內容與現職業務性質相當者。
 (二)原任職務敘定之職等(等別)及薪級(薪點),與現任之聘用或約僱
    職務所敘等別及薪點相同或較高,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扣除進用所需具備資格條件之服務年資後,尚有剩餘年資一年以上者。
  符合前項規定辦理提敘薪點,得按年度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為限。但
  當年度年資未滿一年或跨年度併計滿一年者,不予採計。
五、職務代理人依其擬代理之職務辦理約僱或聘用,以約僱人員辦理者,職稱
  為「約僱人員」,以聘用人員辦理者,職稱為「助理研究員」。其月支薪
  酬如下:
 (一)書記:以約僱三等二二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委任助理員、委任技佐、委任科員、委任技士、約僱人員:
    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薦任非主管職務、聘用人員:以聘用六等二八0薪點支薪。
六、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契約:
 (一)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二)涉及貪瀆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經查屬實或經提起公訴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四)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經查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經查屬實者。
 (六)連續曠職四日或契約期間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七)所擔任之計畫、事務因法定原因(如:業務減縮、經費裁減、聘用計
    畫終止、職務被代理人提前復職等)提前完成。
七、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甄審委員會,
  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用人單位主管及年度票選委員組成之;必要時,
  得與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委員會合併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