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內政部訂頒
「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提高新違建即報即拆之處理效率,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當年度施工中新違建、依建築法第93 條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或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所稱施工中違建,係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 材料、廢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三、本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施工中之違建,應於5日內派員至現 場勘查,作成紀錄並附現場照片(應圈選違章建築標的物)等資料,經勘查認定屬違章建築物者,應於完成勘查後 7 日內併勘查紀錄正式函文通知違建人停工。前開正式通知停工函文除 函送違建人外,並由本局赴現場明顯處張貼(拍照存證),園區保警中隊及本局自存各1份。
四、經認定屬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於本局完成書面送達,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拆除者,本局得自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派員複勘,倘仍未自行拆除者,翌日起由本局排定強制拆除作業。
五、應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經依本作業要點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者,檢附拆除前、後照片作成處置紀錄,並將處置紀錄造冊結案留存。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