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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6: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臨時性活動張貼及懸掛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臨時性活動張貼及懸掛管理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園區環境整潔與整體景觀,杜絕違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張貼:指將各種告示、傳單、海報黏貼、粉刷、噴漆之行為。

(二)懸掛:指將各種旗幟及指示標識牌張掛、懸掛、插立於地面或地上物之行為。

三、除經申請本局核准之區域外,嚴禁有張貼及懸掛行為

四、臨時性張貼及懸掛物,申請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具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張貼及懸掛物之尺寸大小並附圖文樣式及固定方式、張貼及懸掛地點位置示意圖各乙份,向本局申請核可,並應依核准內容設置。

五、申請設置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倘有延期之需要,應於有效期滿日前重新申請核可。如於重新申請期間,遇有新申請單位申請設置,本局原則先核可予新申請單位。
101419日會議決議,有關本管理要點第五點所述「……倘有延期之需要,應於有效期滿日前重新申請……」,重新申請延長次數以兩次為限。

六、如有二家以上新申請單位申請設置相同時間及地點,經協調仍無法成立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七、懸掛物其尺寸不得超過150公分、寬60公分以鋁製蝶形螺栓(如附件圖一、附件圖二) 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禁止使用塑膠帶()捆綁及鐵絲纏繞,其懸掛高度應離地面250公分,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方,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禁止設置於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從路口起10公尺內),懸掛於燈桿之旗幟以羅馬旗為限,布條懸掛不得橫跨馬路。

八、申請單位於設置期間,應派員隨時巡視,防止發生傾斜、倒塌、脫落、破壞園區景觀、妨礙交通安全或損害他人權益,並善盡設置管理人安全維護責任。

九、遇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或本局認為必要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張貼或懸掛物,俟颱風警報解除或本局通知後始得恢復設置。

十、申請單位於設置期間,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一、臨時性張貼及懸掛物於申請期滿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派員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未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及清除者,本局得逕予拆除且予停權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十二、臨時性張貼及懸掛物之管理,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餘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