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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抽驗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3 日
全文檔案:
一、目的:本要點係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稱本園區)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結果加強抽驗,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二、抽驗對象:完成本園區99度安全檢查之一般昇降機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每季60台,全年共240台。
三、抽驗方式:委請本局所委託前開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以下稱機構)協助抽驗。機構所指協助抽驗之人員,不得為該昇降設備或機械停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
四、協助抽驗費用:以論件計酬,每件新台幣1000(含稅)計算。
五、抽驗設備篩選:依各該設備每月完成安全檢查結果,應抽驗台數至少20台,未達20台者全部抽驗;每日抽查最多4件,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優先抽驗。
六、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月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按前開抽驗比例篩選後,函請機構於30日內完成抽驗,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理時間,最遲須於50日內完成。
七、抽驗通知:由本局依篩選後大樓排定抽驗日期、時間並各別通知事業單位(或管委會),轉知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依時攜帶儀器設備及安全檢查表配合抽驗。
八、每月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
九、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營建署。經抽驗不合格者,機構應即時向本局報備,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改善後之設備,需辦理複檢。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十、抽驗費用請領:機構於當月份抽驗完成後10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紀錄書表(如附表),不合格時附照片,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
十一、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正謹慎執行,對所抽驗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進行抽驗,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付抽驗費用繳回、本局並依建築法第91條之2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