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的
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隨時可能發生,為應疫情蔓延時,本局能維護公務正常運作及配合防疫需求,規劃透過遠距辦公方式,妥善運用機關人力,特訂定本方案。
貳、 實施時機、適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一、實施時機: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由局長發布得實施遠距辦公。
二、適用對象:
各單位員工具有資訊相關設備齊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考量列為本方案實施對象:
(一)本人須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或同住之家屬須配合實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經發布停課,家有國中以下子女需照顧者。
(三)以透過資(通)訊設備處理或能夠獨立作業,自主性高、機密性低、毋須與民眾面對面接觸或需特殊設備之業務,經單位主管認定業務性質適合者。
(四)通勤地點較遠,且須搭乘大眾運輸系統者。
(五)居住於本局所屬宿舍,經單位主管認定適合實施遠距辦公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單位主管審酌於適當場所(含其住所)處理公務較為宜者。
但下列人員原則上不適用本方案:
(一)非於固定場所辦公,必須在現場執行疫情防治、災害防救或醫療救護相關工作者。
(二)經局長認定勤務特性或業務性質不適合者。
三、實施方式:
(一)實施遠距辦公應於事先填具申請表(附件1),送會人事室並經簽奉核准後,填具資訊服務單,由工商組提供遠距辦公連線所需軟體及標準操作手冊,再由同仁自行設定安裝進行連線。
(二)各單位每日實施遠距辦公人員,人數不得逾單位現有員額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並得由各單位視業務情形安排所屬同仁輪流實施遠距辦公,各單位每周實施遠距辦公人員名單(附件2)應事先彙送人事室備查。
參、 出勤管理及辦公抽查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指導原則」定以,按業務性質規劃部分人員利用網路、傳真、電話及視訊等工具遠距辦公,每日人數以不高於機關現有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遠距辦公者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
二、實施期間仍應於本局辦公時間以遠端網路方式登入差勤系統打卡,作為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認定依據。
三、遠距辦公人員因故無法於遠距辦公場所(含其住所)辦公者,應事先辦理請假,如遇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時,應先向直屬主管口頭報備,並於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四、應使用符合本局資訊安全規定之電腦設備及網路設施,並善用通訊設備或軟體,於本局核心上班時間內保持即時聯繫通訊管道(如行動電話、通訊軟體)暢通,並主動與直屬主管聯繫,適時報告工作成果。惟本局不另提供筆記型電腦或行動電話等設備。
五、實施遠距期間,除有臨時急要業務外,均不得申請加班。如有臨時急要業務申請加班並奉核准,以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為原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遠距辦公抽查措施:
(一)單位主管應親自或指派專人,以撥打遠距辦公場所(含其住所)電話、視訊等方式,每週2次不定時抽查該人員是否確實在遠距辦公場所(含其住所)辦公並作成紀錄(附件3),每週送人事室備查。
(二)抽查時,遠距辦公人員如未在遠距辦公場所(含其住所)辦公,單位主管或其指派之專人應留下訊息請該遠距辦公人員於20分鐘內回復,超過20分鐘未回復者,應請其提供書面說明據以認定是否曠職。
肆、 其他配套規定
一、遠距辦公人員於上班日應每天量測體溫,並自行記錄體溫,倘有發燒(耳溫≧38℃;額溫≧37.5℃),應即時報告直屬主管。
二、實施期間內應登載工作日誌(附件4),並定期陳報單位主管後,放置於單位內備查。
三、單位如因業務需要,須遠距辦公人員親赴辦公室處理公務時,遠距辦公人員應遵照辦理。
四、如需使用辦公文具物品,應依規定申請並註明為遠距辦公使用。
五、遠距辦公人員應遵守資訊網路安全規定,對透過網路辦公之重要公文書或資料應加密處理或加密隨身碟存取,防止資訊外流。
六、實施遠距辦公人員於本局規定辦公時間內,應避免離開遠距辦公地點或從事其他業務,經查獲有相關不當情事時,依考績法等規定議處。
伍、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