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結評估報告作業流程-科技發展計畫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
110年11月12日科部前字第1100067147號函函頒
一、依據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會辦)及科技部為落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備查之規定,爰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實施範圍
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各機關)核定且執行完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科技發展類),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三、備查機關
(一)符合第二點之計畫者,備查機關為計畫原核定機關。
(二)計畫屬各機關自行核定者,由原核定機關另訂作業流程。
(三)第(一)款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執行單位為科技部者,由科會辦辦理評核;其餘計畫則由科技部辦理評核。
四、總結評估報告格式
(一)符合第二點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格式如附件。報告提送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及需要,調整前開報告格式,並敘明調整原因。
(二)科會辦及科技部得視辦理總結評估之實際需要,適時修正報告格式。
五、辦理流程及時程
(一)確認待評估計畫及複評計畫清單
1、各主管部會應於計畫屆期之次年度(以下簡稱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盤點應辦理總結評估之行政院核定及部會自行核定之科技發展類中長程個案計畫,並檢送計畫清單由科會辦及科技部確認後定為待評估計畫。
2、為辦理複評作業,科會辦及科技部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就前述待評估計畫擇選複評計畫,並通知待評估計畫主辦機關與主管部會。
(二)複評作業
1、行政院核定者,均須由科會辦及科技部辦理複評作業。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者,科會辦及科技部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或執行期間之狀況,如輿情關注、具重大成果效益或計畫執行曾有相當落差等篩選原則,擇案複評。
2、經擇選為複評計畫者,由主辦機關提送報告予計畫主管部會初評,主管部會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將總結評估報告併初評意見函報行政院後,由科會辦及科技部辦理複評。
3、屬跨部會之計畫者,由原計畫提報部會擔任主責機關,彙總其他相關部會就本計畫之實施成效,提送總結評估報告陳報行政院。
4、為強化複評作業專業評估,科會辦及科技部得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主計總處等相關會審機關召開會議討論,並視需要加邀相關機關參與複評。
5、複評時,科會辦及科技部得視會審機關建議,退請計畫之提報機關依限修正報告。
(三)備查
1、各機關自行核定之計畫
(1)應由核定機關自行律訂備查作業流程完成備查。
(2)主辦機關應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提送核定機關備查。
(3)核定機關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供備查清單供科技部一併函報行政院。
2、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科技部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將本點第二款規定之總結評估報告複評結果,併前目之備查清單函報行政院備查。
(四)上傳備查報告
審查結果依本點第三款規定函報行政院同意後,由科技部函轉通知各機關行政院同意備查。各機關據以於次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至政府科技計畫資訊網(GSTP)上傳備查後之完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