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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約聘僱人員職稱及支薪原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
    辦理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
    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其支
    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以約僱三等二二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技佐(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五職等):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
        薪。
    (四)薦任非主管職務:以聘用六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計算,
    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