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鼓勵園
區廠商從事創新研究、開發新產品,以提升技術水準,強化產業競爭力,
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科學園區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之選拔每年一次:
(一)參選對象:
1.限管理局所轄園區具科學事業資格之廠商。
2.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營運且有繳交管理費。
(二)參選產品:
1.自行研發之創新產品或服務。
2.不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3.同一廠商以申請一項產品或服務為限。
4.如同一產品或服務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申請;但再衍生創新研發
更高階產品或服務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本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必須填具申請表,自行勾選產業類別,並檢
附最近一期繳交管理費收據影本、其他有關參選產品之說明資料、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圖片、型錄等送審資料。
四、選拔評審方式如下:
(一)評審程序
1.初審:由初審委員依個別產業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複審委員會就現場簡報之入選產品,按個別產業決定得獎
名單。
3.決審:簽辦決審。
(二)評審標準:
1.基本項目
參選產品之創新性(30%):參選產品具有創新意義及特色。
參選產品之技術性(30%):參選產品具製程或設計突破性技術。
參選產品之市場競爭力(20%):參選產品是否有競爭對象抑或為
獨特之產品,在市場上之表現是否取代重要產品或開創新市場領
域。
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及經費(10%):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
力經費與素質。
參選產品衍生之效益及影響(10%):參選產品對企業本身產生之
效益;對相關產業產生之影響(含連鎖效果)。
2.另為鼓勵廠商創新產品國際化,增加評選加分項目:
參選產品獲國際知名獎項(5%)。
參選產品之國內外專利布局與管理情形(5%)。
(三)入選名額
各產業不限得獎名額,得視園區成長情形,酌予調整,惟仍由評審委
員會議決之。
五、入選得獎之創新產品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公布,並於管理局園慶活動
中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勵金,每家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並須依稅法
辦理扣繳。
六、得獎廠商有配合蒐編專輯及參加相關活動之義務,得獎廠商若經查證有違
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其紀念獎座及獎勵金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