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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31 0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大陸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科技部大陸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728日科部科字第1030055729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並促進海峽兩岸科技交流,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奉院長八十年八月十日核定責成各部會成立大陸事務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職人員處理大陸工作,設大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蒐集延攬傑出大陸科技人事來臺研究之背景資料

(二)策劃、推動兩岸科技交流之事項

(三)兩岸科技交流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初步規劃事項。

(四)其他兩岸科技交流業務協調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一人兼任,協同召集人二人,由部長指派另一位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協同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司長。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司長。

(四)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

(六)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司長。

(七)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

(八)綜合規劃司司長。

(九)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司長。

(十)所屬機關首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本部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人員調兼,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