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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圖書室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同仁、園區從業人員及民眾之學習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之典藏含書籍、期刊及其他資料(如:DVD 等)其閱覽、外借相關手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室開放時間為本局上班時間。

四、 閱覽規則:

(一) 凡進入本室閱覽人員,應保持肅靜,手機請關機或改為靜音模式。室內禁止喧嘩、使用手機、吸煙、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食用。

(二) 私人物品、提袋、手提箱或大型紙袋應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三) 本室藏書採開架式,得自由取閱,閱畢後,如不確定書籍原位,書籍得交服務人員歸位,以免紊亂。

(四) 本室圖書借閱,禁止在書上劃記、批注或折疊、污損,如有上述情形,按書刊賠償規定處理。

(五) 讀者借閱圖書,可先檢索電腦目錄查詢系統或逕自書架上取閱。

(六) 凡不遵守上述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室得隨時請求其離開,並取消其使用本室圖書資料及相關服務項目之權利。

五、 借閱規則:

(一) 書刊資料借閱憑本局員工編號辦理。

(二) 借閱辦法如下:

1. 本局人員每人限借圖書 3 冊、過期期刊 3 冊及其他資料 3 件。

2. 本局提供園區事業單位員工現場閱讀,不受理外借。

3. 當期期刊、報紙或蓋有本室「不外借」圖章者,概不外借。

4. 借閱期限,圖書、期刊及其他資料以不超過 2 星期為限。

5. 借閱數量已滿定額者,在未歸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

6. 借閱期滿得續借 1 次,期刊及其他資料不續借。但所借圖書已被他人預約者,不得續借。

7. 欲借已被他人借閱之書刊,可辦理預約手續。

(三) 借閱書刊及其他資料須在期限內歸還。

(四) 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逾期不還者,每逾 1 日(放假日不包括在內)停止該張借書證借書權利 3 天,最長停借期限為 3 個月。

(五) 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得依以下辦法賠償之:

1. 以購買原書刊資料之同一版本或同一卷期為原則。以購買原書刊資料之同一版本或同一卷期為原則。

2. 凡絕版書刊或無法購買原書時,國內書刊資料得照原書刊定凡絕版書刊或無法購買原書時,國內書刊資料得照原書刊定價價22倍之現金賠償,國外書刊資料按定價倍之現金賠償,國外書刊資料按定價2.52.5倍賠償。倍賠償。

3. 套書中之套書中之11冊或數冊遺失、污損,若不能購得單本時,以現冊或數冊遺失、污損,若不能購得單本時,以現金賠償整套圖書為原則。金賠償整套圖書為原則。

六、 借閱人離職時,應先歸還借書,方完成離職手續。借閱人離職時,應先歸還借書,方完成離職手續。

七、 受贈圖書資料以符合知識性、常識性、休閒性為原則。出版五年內受贈圖書資料以符合知識性、常識性、休閒性為原則。出版五年內之圖書資料或其他經本局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優先受理。有下列情之圖書資料或其他經本局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優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形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一) 高中職高中職((含含))以下教科書、升學用參考書。以下教科書、升學用參考書。

(二) 公公職考試用書、就業考試用書。職考試用書、就業考試用書。

(三) 內容不宜或已失時效,無參考價值者。內容不宜或已失時效,無參考價值者。

(四) 出版時間超過二年電腦類書籍。出版時間超過二年電腦類書籍。

(五) 期刊、雜誌、宣傳性小冊子、結緣宗教書。期刊、雜誌、宣傳性小冊子、結緣宗教書。

(六) 塗鴉畫線、註記、水漬及破損不堪使用之圖書。塗鴉畫線、註記、水漬及破損不堪使用之圖書。

(七) 違反著作權法及版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圖書資料。違反著作權法及版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圖書資料。

(八) 其他不符本局需求者。其他不符本局需求者。

八、 本室書刊資料淘汰原則如下:本室書刊資料淘汰原則如下:

(一) 內容不符合本局需求或參考價值低者。內容不符合本局需求或參考價值低者。

(二) 出版十年以上,且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不堪修補裝訂之出版十年以上,且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不堪修補裝訂之書籍。書籍。

(三) 出版時間超過三年及零星單期之期刊。出版時間超過三年及零星單期之期刊。

(四) 已有新版之書刊資料。已有新版之書刊資料。

(五) 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者。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者。

(六) 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

(七) 其他經簽准淘汰之書籍、期刊。其他經簽准淘汰之書籍、期刊。

本室每年篩選符合淘汰原則之館藏,製作淘汰清單,經簽准後辦理

本室每年篩選符合淘汰原則之館藏,製作淘汰清單,經簽准後辦理書刊註銷。書刊註銷。

書刊註銷後依書刊資料狀況辦理拍賣、贈送或回收處理。本局同仁書刊註銷後依書刊資料狀況辦理拍賣、贈送或回收處理。本局同仁得優先認購拍賣書籍。得優先認購拍賣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