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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一、本組織章程係遵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
    定訂定之。
二、依本章程成立之委員會定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設立於新竹市新安路二號。 
四、本會設委員九人,其中勞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綜
    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 
    1.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2.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委員)中推選擔任之。
    3.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後補委員二人。
    4.雇主代表由雇主就雇主代表(委員)中指派三人擔任之。
五、本會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勞工代表(委員)連選得
    連任,但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委員)連派得連任,遇其職
    務變動時得另行改派之。
六、本會委員為義務職。
七、本會任務如左: 
    1.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2.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3.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4.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5.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八、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
    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需有過半數
    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九、勞工退休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主計
    室、秘書室依照勞基法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
    並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定後,始得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