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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5 18: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一、本員工公差之派遣旅費報支,應由級主管按其業務要依核實辦,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出人員除追繳已發之款項外,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各主管並視情節輕重負行政或刑事之責。
二、凡離本5公里以30公里以內之區開會、洽公、加訓習等,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三、本員工原則以管理所在地為出差起,例外者由人事另案其辦公所後,據以認定差起
四、凡常出差或長期派在外人員之認定差旅費報支標準由人於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定數額範圍內,定報支規定,陳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出差員工旅費於該出差事畢後15內,「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單據,於每8、23日前完成報支,並不得逾當年結帳日期。
六、交通費:
(一)共乘自用車除自用駕人外,其餘搭便者不得報支交通
(二)住籍地若較本局所在至出差地費用較時,僅能報支本至出差地間之通費;至出差地由住籍地前往出地點為順路,則費依實發生之費用,僅報支住籍地至出地之交通費。
七、住宿費:
(一)於出差地點住宿,報住宿費時得依規數額,檢具以機名稱為買受人之單據報核。
(二)住宿於府機關或公事業機構之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宿費。
八、因公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者:
(一)於「國內出差旅費報表」備註欄註明無提供住宿。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住宿,受訓人員勾選用住宿,係自願棄供住宿之權利,不得再請領住宿費用。
(三)以公假登記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各項研習會、座會、研 討會、討會、觀摩會、明會者,依「各關派員參加國內訓練或習費用補助要支相費用。
九、本員工經核准,以人名義應其他機學校邀請參加與務相會議,差旅費由對方支應。
十、差費由本局年度核經費支應,經費敷時,則按比例減支
十一、局員工確因公需核派出差者,其差旅費報支標準除依
外,餘應切實「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