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02 01: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敦親睦鄰補助經費支用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與鄰近地區及社會大眾良好關係、增進周圍居民福進地方和諧以達敦親睦鄰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園區所在縣市之合法立案民間社團、財團法人或協會。
(二)園區所在縣市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補助條件或基準
    每案補金額以不超過費百分、不超過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報經局長核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教育、文化推廣等有助於推展本局之開發及建設成果等相關活動。
(二)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相關之學術演講、專題研討會或相關活動等。
(三)有益於敦親睦鄰、促進關係和諧及行銷本局建設成果與開發績效等宣導活動。
(四)辦理引進廠商之招商活動。
五、經費來源
    本項補經費依據年預算適編列預算科目為投資推廣—業務推展—獎補助費,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經費之主辦單位應檢具計畫,內容包括目的、辦理時點、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 、擬申請之經費金額與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由本局主辦,就計畫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陳報局長核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二)經核定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三)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由本局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經費請撥,不得逾當年度結帳日期。
(二)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或研討會成果報告表二份。
2.支出用途一份。
3.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4.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一份。
5.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6.補助款支出憑證。
7.領據一紙。
九、督導及考核
    受補助經費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