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壹、實施目的:
為使本同仁適應下班間交昇自管理之以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貳、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商、民眾及他機關人員洽辦務,使商、民眾他機關人員感到不便。
二、實完善周密之差勤理制度,避免影辦公紀律
三、兼顧公行,不降率,並能仁意願,人力下維持每週上班日及每日上班時數變。
参、實施對象:
本局體職及約聘各一級位主管以上及經奉局長核准之人員除外。
二、技、工友由秘書室照本要點規劃辦
肆、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
   上班時間89時;下班時間1718時。
二、中午休息時間:
         12時301330分,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三、核心上班時間:
   9時12時30分及13時30分至17時,該區段時間內均應在勤。
四、請假計算時間:
(一)全日正常上時間自8時30至17時30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8時 301230分。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13301730分。
2.下午請:按性時間以上午上滿4小時後計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性,依正常上班830分起9時30分以前上班應請1時;9時31分至9時30分以前上班者,應請2小時,餘類推。
2.已上1上再請8小時扣當日刷卡上班至離局刷卡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五、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規定辦公時間到退者,於進、出刷上、下班卡。
(二)請假休假均請先辦手續人事登錄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三)因臨狀況規定辦時間到勤仍應於局時上班卡。
六、加班
    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規定屬員彈性上班時間,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須經指派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惟仍應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其餘有關加班事項仍應依本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辦理。
伍、其他:
實施性上班,8足4時。上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請假者外為曠
發及與外界接觸實際形由單位另簽准規定上班時間。
為避人員度集中一時段上各單於彈時間內適度分 配上班人員較1人以上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四、本點未竟事宜,悉各有關法令規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