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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8: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設施出租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1.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以下簡稱為提供服務維護所屬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2.適用範本局行政大(中科2101401402會議室、4樓中庭、1樓中大廳、1樓展戶外圓廣場及工商服務大1樓大廳。
3.優先序:同一時有多人申請使用時,費者優同時繳者以園區內已進廠商先,同一順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籤定之。
4.申程序及審核:申使用本局設施,則應於使用日14以書面(件2)局提出請,局審核通知費,並於使用日前7前繳清場地費;有特殊形經本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5.及取使清場欲延消使採下列方式處理:
(1)如有延期必需於使用日7日以書面(附3)申逾期不予受理。
(2)如欲取消使應以書面(附4)告知;未於使用日7日告知者,所納場地維護費不退還,於使用日7告知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80%。
(3)因天災不可力之事致無法如期使用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部。
(4)因本局特殊要,使用30日以書通知請人變更使用時間,不願變者,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
費全數。
6.費用收取原則:
(1)租用本依本局施租用收費基準表(1)繳納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
(2)相關活由本協辦者費用得依該主辦位應費用基50%收取。
(3)其他機、團與本局同辦理之各項活,得收費用。
(4)工商服大樓駐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1樓協之各項活
動,費得依該主辦單位收費用基50%收取。
(5)工商服大樓駐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1樓大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7.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大樓設施;已核准,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不予退還
(1)違反政法令政策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2)與申請容不,或將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有成重意外之,或損及本大樓築及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4)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5)辦理具政治性等本園設立宗不符各種活
(6)辦理營性質商業活;但已入區廠商理其品之展示等
活動除外。
(7)其他經局或他主管關認定與本大樓施設目的不符,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8.本設施開放租用時、設備及租用收基準如附1
9.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 使用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10申請使用本局設施者,未經同不得擅自啟用燈光、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安裝強光照明、影或其他電器 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11.場地使用規保持場地整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12.海報貼:請使用如須張貼報、等應在本局指
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13.場地安全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使用單位會同本協調處理之。
14.各承單位視所舉活動之性質,辦理要之共責任意外保險。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