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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設施出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30026013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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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局行政大樓(中科路2號)101、401、402會議室、4樓中庭、1樓中庭大廳、1樓展示區、戶外圓型廣場及工商服務大樓1樓大廳。
三、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同時繳費者以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優先,同一順序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籤定之。
四、申請程序及審核:申請使用本局設施,原則應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附件2)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7日前繳清場地維護費;但遇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處理:
(1)如有延期必要,需於使用日前7日以書面(附件3)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如欲取消使用,應以書面(附件4)告知;未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者,所繳納場地維護費不予退還,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80%。
(3)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部。
(4)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六、費用收取原則:
(1)租用本局設施,依本局設施租用收費基準表(附件1)繳納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
(2)本局與各級政府機關、國科會所屬學校、台灣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基於行政協助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3)經核准申請單位與本局共同企劃執行並具名者,費用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30%收取;本局僅提供場地協助執行,並具名協辦者,費用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60%收取。

(4)工商服務大樓進駐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樓1樓大廳,由進駐廠商主辦之活動,得免收費用;由進駐廠商協辦之活動,費用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七、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大樓設施;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得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2)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有造成重大意外之虞,或損及本大樓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4)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5)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
(6)辦理營利性質之商業活動;但已入區廠商辦理其產品之展示等活動除外。
(7)其他經本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與本大樓設施設置目的不符,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本局設施開放租用時間、設備及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1;夜間及非政府機關上班日不開放租借,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施,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使用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申請使用本局設施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錄影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十一、場地使用規則: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二、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十四、各承租單位應視所舉辦活動之性質,辦理必要之公共責任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