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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8: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防救報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二)。
二、目的
    為防範及處理中部科學園區各事業及機關重大災害防事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簡稱本局)成立園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負責災害通報、應變及善後等事宜,以及聯組織之指揮與督導。
三、作業時機
(一)園區廠商、區內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學校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下列事故,通報本局應變處置時: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氣供應異常。 4、重大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本局或商陳請願、抗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其他事件,本小組召集人認為必要時。
四、組織編組及任務
    本小組為組由本局任召集人害防救急應變善後等事局長擔任人襄助召集人並為第一順位代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為召集人第二順位理人,副執行害主政單位主管兼並依召集由環安組任務編組會,本組依任務分十個組(內容詳附),必要邀請有派員及現官列席,討推動搶救事宜。
五、作業方式
(一)本局災害緊急變通報專線04-25658088獲災害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初期通報及必要之應變處置。
(二)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災害主政單位(如附表二)提出建議並經通報召集人同意後成立,設置於本局或召集人指示之地點,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環安組負責。
(三)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口頭通報,提出建議並經通報召集人同意後成立或解除,並由環安組通知各任務編組主管。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時機如附表三。
(四)召集人主持災害處理會議,掌握災害防救處置進度,並視災害之規模報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五)各編組單位依任務內容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執行情形。
(六)各任務組於本小組成立期間,逐日填寫日誌交環安組彙辦,陳請執行秘書、副召集人、召集人核閱。
(
)災情處理告一段落,其後續作業可循正常程序處理
時,召集人得解除本小組。
(八)有關傳染性疾病防疫之處置,依其相關因應措施或計畫辦理。
六、經費
    各編組單位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自行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