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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8: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科技工業災害處理五點之(二
二、目的
    為防範及中部科學工各事業及大災害防宜,業園(以下)成立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災害通應變及善後等事宜,以及聯防組織之指揮與督導。
三、作業時機
(一)園區廠商、區內公共事業設機關學校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下列事故,通報本局應變處置時: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洩漏、故障或損壞。
4、空難或陸上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重大刑案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科技部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眾前本局或各園區商陳情、請願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其他事件,本小組召集人認為必要時。
四、組織編組及任務
    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災害防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並為第一順位代理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為召集人第二順位代理副執行秘書由災害主單位主管兼並依召集人指示由環安組通知各任務編組成員與本小組依任務性質區分十個(任務內容詳附表一),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及現場指揮官列席,共同研討推動搶救事宜。
五、作業方式
(一)急應線(04-25658088)時,應立即進行初期通報及必要之應變處置。
(二)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災害主政單位(如附表二)通報召集人後視災害規模成設置於本局或召集人指示之地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環安組負責。
(三)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口頭通報召集人後視災規模成立,並環安組通知各務編組管。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時機如附表三。
(四)召集人主持災害處理會議,掌握災害防救處置進度,並視災害之規模報告科技部。
(五)各編組單位依任務內容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執行情形。
(六)各任務組於本小組成立期逐日填寫日誌交環安組彙辦,陳請執行秘書、副召集人、召集人核閱。
(七)災情處理告一段落,其後續作業可循正常程序處理召集人得解除本小組。
(八)有關傳染性疾病防疫之處置,依其相關因應措施或計畫理。
六、經費
    各編組單位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自行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