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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圖書室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同仁、園區從業人員及民眾之學習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之典藏含書籍、期刊及其他資料(如:DVD等)其閱覽、外借相關手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室開放時間為本局上班時間。
四、閱覽規則:
(一)凡進入本室閱覽人員,應保持肅靜,手機請關機或改為靜音模式。室內禁止喧嘩、使用手機、吸煙、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食用。
(二)私人物品、提袋、手提箱或大型紙袋應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三)本室藏書採開架式,得自由取閱,閱畢後,如不確定書籍原位,書籍得交服務人員歸位,以免紊亂。
(四)本室圖書借閱,禁止在書上劃記、批注或折疊、污損,如有上述情形,按書刊賠償規定處理。
(五)讀者借閱圖書,可先檢索電腦目錄查詢系統或逕自書架上取閱。
(六)凡不遵守上述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室得隨時請求其離開,並取消其使用本室圖書資料及相關服務項目之權利。
五、借閱規則:
(一)書刊資料借閱憑本局員工編號辦理。
(二)借閱辦法如下:
1.本局人員每人限借圖書3冊、過期期刊3冊及其他資料3件。
2.本局提供園區事業單位員工現場閱讀,不受理外借。
3.當期期刊、報紙或蓋有本室「不外借」圖章者,概不外借。
4.借閱期限,圖書、期刊及其他資料以不超過2星期為限。
5.借閱數量已滿定額者,在未歸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
6.借閱期滿得續借1次,期刊及其他資料不續借。但所借圖書已被他人預約者,不得續借。
7.欲借已被他人借閱之書刊,可辦理預約手續。
(三)借閱書刊及其他資料須在期限內歸還。
(四)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逾期不還者,每逾1日(放假日不包括在內)停止該張借書證借書權利3天,最長停借期限為3個月。
(五)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得依以下辦法賠償之:
1.以購買原書刊資料之同一版本或同一卷期為原則。
2.凡絕版書刊或無法購買原書時,國內書刊資料得照原書刊定價2倍之現金賠償,國外書刊資料按定價2.5倍賠償。
3.套書中之1冊或數冊遺失、污損,若不能購得單本時,以現金賠償整套圖書為原則。
六、借閱人離職時,應先歸還借書,方完成離職手續。
七、受贈圖書資料以符合知識性、常識性、休閒性為原則。出版五年內之圖書資料或其他經本局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優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一)高中職(含)以下教科書、升學用參考書。
(二)公職考試用書、就業考試用書。
(三)內容不宜或已失時效,無參考價值者。
(四)出版時間超過二年電腦類書籍。
(五)期刊、雜誌、宣傳性小冊子、結緣宗教書。
(六)塗鴉畫線、註記、水漬及破損不堪使用之圖書。
(七)違反著作權法及版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圖書資料。
(八)其他不符本局需求者。
八、本室書刊資料淘汰原則如下:
(一)內容不符合本局需求或參考價值低者。
(二)出版十年以上,且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不堪修補裝訂之書籍。
(三)出版時間超過三年及零星單期之期刊。
(四)已有新版之書刊資料。
(五)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者。
(六)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
(七)其他經簽准淘汰之書籍、期刊。
    本室每年篩選符合淘汰原則之館藏,製作淘汰清單,經簽准後辦理書刊註銷。
    書刊註銷後依書刊資料狀況辦理拍賣、贈送或回收處理。本局同仁得優先認購拍賣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