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保障轄區內就
業機會及
性別工
作權平
等,避
免雇主
對求職人
或所僱
用員工有歧視行
為,並促進
職場性別實
質平
等,依就業服
務法施
行細則
第2條及性別
工作平
等法第5條
第1項規
定,特設國
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中
部科學
園區
管理局
就業歧視評
議暨性
別工作
平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
議。
(二)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提供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工作平等之建議事項。
(五)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工作平等現況資料之調查及蒐集。
(六)其他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
員9人,其
中1人為召
集人,由本
局局長
指定本局副局
長1人兼任
之;其餘委
員,由本
局就下列人
員派(聘)
之,且任一性別所佔比例不少
於40%。
(一)本局代表1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2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2人。
(四)雇主團體推薦代表2人。
(五)學者專家1人。
前項委
員任
期2年,期
滿得續派(
聘)之。但機
關團體
代表職務調動或辭
職者,
得隨時改派
(聘
);其繼任委
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1至2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前述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
員1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
本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七、本會所
需經費
,由本局編
列年度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