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保障轄區內就機會及別工權平等,雇主求職人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並促進場性別實等,就業服法施行細2條及性別作平等法51項規特設國科學技術委員會中科學理局業歧視評暨性工作等委員會(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服法、性別工作平法及其附屬法規諮詢及研 議。
(二)就業服法、性別工作平法申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提供促就業平等、性別作平等之建議事
(五)就業歧問題、性別工作等現況資料之調及蒐集。
(六)其他促就業平等、性別作平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91人為召人,由本局長指定本局副局1人兼任餘委由本局就下列人派(聘),且任一性別所佔比例不少40%。
(一)本局代1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2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2人。
(四)雇主團體推薦代2人。
(五)學者專1人。
    前項委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團體表職務調動或辭者,隨時改派();其繼任委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行秘1人,承集人之命處理日事務;工作人員12人,受執行書之指監督,辦理本會事務。前述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1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有關審議、決議件之迴避,準用政程法第32條及33條之規定。
七、
本會所經費,由本局編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