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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保障轄區內就業機會及性別工權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或所僱用員工有視行並促進職場性別質平依就業務法施行細則2條及別工作平等法51定,特設技部部科學區管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服法、性別工作平法及其附屬法規 議。
(二)就業服法、性別工作平法申訴案件之調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提供促就業平等、性別作平之建議事項。
(五)就業歧問題、性別工作等現況資料之調查及蒐集。
(六)其他促就業平等、性別作平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91人為召人,由本局長指定本局副局1人兼任餘委由本局就下列人派(聘),且任一性別所佔比例不少40%。
(一)本局代1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2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2人。
(四)雇主團體推薦代2人。
(五)學者專1人。
    前項委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者,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行秘1人,承集人之命處理日事務;工作人員 1 2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前述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際需要不定期召,由召集人任主召集人因故不能時,指定出1代理主席,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出席始得。開,得邀請有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有關審議、決議件之迴避,準用政程法第 32條及33條之規定。
、本會所經費,由本局編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