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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負責評審及處理有
    關表揚業務。


三、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
    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報請行院就相關政府機關、學校、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及學者、專家派 (聘) 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綜合業務處處長兼
    任;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指派人員兼辦,均為無
    給職。


五、審議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召
    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召開時,委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委託代理人一人出
    席。會議進行中,委員或其代理人因故提前離席者,應以書面委託其
    他出席委員一人代理行使表決權。


六、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七、委員或其代理人對於該委員及其代理人所推薦之案件或會議其他決議
    事項,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除不得加入表決外,亦不得代理其他委
    員行使表決權。
    審議會審查時,應經有表決權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有表決權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推薦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