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131日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為辦理評審及表揚我國傑出科技人才相關事宜,特設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二、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就相關政府機關、學校、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

三、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派人員兼辦。

四、審議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議會會議召開時,委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

政府機關、學校、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委員,得以同學校、機關(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或其他委員為代理人;學者或專家之委員,除委託其他委員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之。

代理人以代理委員一人為限,並得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審議會會議進行中,委員因故提前離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一人代理行使表決權。

七、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八、委員或其代理人應遵行迴避原則,就其本人、代理人所推薦之案件,或同系、所、科或單位之案件,應予迴避,且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除前項規定外,對於同機關(構)之案件,以不主動表示意見、不主動爭取為原則,仍得行使表決權。

委員或其代理人如屬借調或合聘人員者,對其原服務學校、任職機關(構)之案件,適用前二項規定。

委員或其代理人對於審查案件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之情形,得自行迴避。

九、審議會審查時,應經有表決權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有表決權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推薦表揚。

十、審議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