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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複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積極解決
  違章建築爭議事件,特設置違章建築複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
  組) ,其組織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由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以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 本局秘書室法制代表一人。
 (六) 本局建管組代表一人。
 (七) 其他人員或單位代表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簽核邀請相關人員
    (含本局) 或單位代表參加) 。

三、本小組複評、審議事項如下:
 (一) 關於違章建築管理決策及執行計畫之協調事項。
 (二) 關於違章建築之預防、疏導處理事項。
 (三) 違建查報、拆除執行上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四) 關於違建查報拆除認定疑義之協調及解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違建處理之重大事項。

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建築審查科科長兼任,
  辦理本小組會議推動事宜,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
  承辦人員兼任,協辦本小組會報會議及公文處理事宜。

五、本小組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第二條人
  員代理之;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應本於公正超然之立場,依建築法及「科
  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原則」之規定辦
  理。

七、本小組為查明事實,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調查、實地勘驗或委
  託專業技師公會等到違章建築現場鑑定,並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