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停車場開放停車計費時段為週一07:30至週五18:00,其餘時段不予計費。
三、
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一)
計時型停車票卡:
1.
一般民眾車輛抽取計時型停車票卡後進入本停車場,前半小時免費,其後每半小時收費10元,繳費後十五分鐘內應離場,如逾十五分鐘以上未離場者,應再行繳費後(每半小時10元),始得離場;如前開停車票卡遺失時,應查驗進場時間後計時繳費離場,如無票卡亦無法查明入場時間者,以入場10小時計費。
2.
至本局洽辦公務、出席會議或參與活動之來賓,經本局同仁確認者,得免予計費。
(二)
年票型停車證:
1.
申辦對象: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記者、本局合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
2.
停車證費率:
(1)
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記者,費率為1,200元/年(100元/月)。
(2)
本局合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費率為3,000元/年(250元/月)。
(3)
本局公務車輛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免費。惟公務車之停車證,須由本局申辦單位代表自行負責管理。
3.
車位起租與退租:
(1)
如辦理年票型停車證之起始日非該月之首日,計費原則採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2)
使用年票型停車證期限未屆滿前無法退款、退租,惟持有者得向本局申辦轉讓登記予他人使用至期滿為止。
四、
辦理年票型停車證者,應登記使用者姓名與車號,如有更改應向本局辦理變更。另停車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隨意借予他人,如有違反者,本局得終止原停車證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五、
車輛於本停車場內時,應遵循場內之標誌、標線行駛,並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
六、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故所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
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本停車場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
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停車場內進行與停車無關之活動。
九、
本要點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