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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6 1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申請管制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本局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並依據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四○○六二○八八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局編制內員工及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工讀生)。

三、本局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經單位主管核准或經單位主管逕行指派者,始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四、加班人員應事先於內部網站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副局長核准),以作為報支加班費之依據。

五、各單位主管應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審核所屬同仁加班申請,如加班已屬常態(即每月均申請加班),應檢討是否勞逸不均,避免經常指派固定人員加班。

六、加班刷卡管制

(一)出勤應刷()卡人員:週一至週五時應先行刷加班卡,於加班結束離局時再刷下班卡;例假日來局加班,應於進局及離局時均需刷卡。

(二)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以刷卡紀錄審核者,經專案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後,依其指派加班申請表起迄時間核計加班時數。

七、加班費支給標準

    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以每小時為支給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小時。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小時。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小時。

(三)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加班費之支領

(一)加班人員於加班後,至內部網站「加班確認單」項下確認請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

(二)特殊事由(例如: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輪班值勤等),由主辦單位統籌造冊專案辦理。

(三)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

九、加班時數限制

(一)一般加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經局長核准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包含一般加班時數)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三)消防隊因業務性質特殊,與警察執勤方式相似,經奉行政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二○○○三九九三號函規定,「不受每人每月七十小時之限制,並以每人每月於新台幣一七,○○○元額度內覈實報支」

(四)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案簽准不得自行加班。

十、加班補休

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十一、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本局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十二、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各單位主管應從嚴審核,人事室對各單位員工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查察,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經查明,應予簽報議處。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